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,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根据《学校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,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,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。
二、教育教学事故、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,遵循谁主管谁负责、责任倒查,有错必究,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
三、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,安全四防工作,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,不传达,不执行或拖延执行,不及时汇报,给工作造成损失的。
四、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、安全事故,迟报、瞒报、漏报、不按规定呈报的。
五、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,造成事态扩大,影响严重的。
七、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、修缮、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;实验员对有毒、易燃、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;在校内点燃明火、吸烟、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。
八、不服从上级指挥,玩忽职守,工作失控、渎职,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,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。